谢国洪律师亲办案例
把死马医成活马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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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借了农业银行550000元,还了几期就没钱还了。农行把邓某某和担保人谢某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所欠的本金502396.34元,偿还正常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用,并申请法院查封了邓某某和谢某某共有的房产。

邓某某找到我,对我说:“对于赢这个官司我没有任何希望,因为农行的诉讼请求在我与农行签的借款合同上都写得清清楚楚,我没有任何道理。我只是希望能拖四个月以上才判决就满足了,到时我就能筹到钱还贷了。没了房子,我一家就什么也没有了,恳请你帮我保住房子。”很明显,在邓某某看来,这场官司对他来说就是一匹等死的马,死是确定的,只是希望拖延一下时间,希望找到另一匹活的马再死而已。

我看了借款合同,的确,农行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按照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来写的。看来要赢这场官司就要从合同内容之外入手了。我问:“你贷款真的是用来装修房子吗?”邓某某先是愣了一下,接着正色回答:“我怎么会不用来装修房子呢?借款合同上不是清清楚楚写明借款是用来装修房子吗?如果挪作其他用途就是违约,要解除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我笑答:“嗯,是真话就好,律师需要知道真实情况才能正确判断。法律规定如果意思表达不真实,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就互相返还财物,你不用偿还利息,支付罚息,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用。或者你有过错,但不等于银行就没过错。”邓某某再次愣了一下,但很快就笑着说出原委:其实他的房子早就装修好了,贷款是用来做生意。合同上写借款用来装修房子是因为这样才能贷得到款,并且货款利率很低。这个款是他和银行的承办人一起用这个办法贷出来的。我问:“有没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银行的承办人也知道贷款不是用来装修房子的?”邓某某说没有。于是我告诉他如何找银行承办人录音,录音的法律要点、证据要点;以及提供房子已经在借款不久前进行过装修的装修合同、采购单据。几天后,最重要的证据录音做好了。

法院开庭安排在起诉后的四个月又十四天,超额满足当初邓某某希望四个月才判决的期望。临近法院开庭前几天,邓某某又找到我,说钱筹不足,没法返还银行502396.34元;并且自己也还想继续用这笔贷款,因为这是他所见过的几家银行里最优惠的贷款了,利率比其他银行低很多!邓某某问我现在怎么办。

邓某某的要求很矛盾:之前在答辩状中已经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了合同无效的证据;农业银行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要解除借款合同,返还本金。无论法院采纳哪一方的证据,支持哪一方的主张,邓某某都不能再用这笔贷款。怎么办?我给邓某某提出两条解决方法:第一,动员农业银行撤诉,但可能要满足银行的除解除合同外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二,开庭时与农业银行和解。因为我所写的答辩状和指导录制的录音已经为邓某某建立了高度优势,银行害怕判决会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其仅能取回本金,所以银行会在和解中作出大的让步。

最后,邓某某选择了开庭时和解的方法。开庭时,邓某某到庭与农业银行进行和解。和解的结果是:农业银行同意邓某某继续使用货款;农业银行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的一半多一点10491元;邓某某与谢某某同意承担农业银行的其他所有诉讼请求。邓某某对和解结果喜出望外。我倒觉得有点可惜:或许邓某某过于害怕和解不成需要归还五十多万元的本金,而自己无力归还,最终导致要拍卖房子,从而主动放弃了本来可以争取的更多合法权益。当然,这个结果也超出了邓某某最初的和后来的期望——意料之外少给了10491元。

在本案中,如果我贪图省事,不引导委托人说出隐情,不指导委托人去收集证据,那么,我是可以圆满完成委托人委托之前的期望,但是无法建立可以推翻对方全部诉讼请求的诉讼优势,那么委托人在开庭前临时变卦的期望恐怕就很难实现了,要对方承担其律师费的一半多则是完全没希望的。


谢国洪写于东莞

20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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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国洪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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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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